今年已是80岁高龄的王某曾是莒南县某汽车运输公司职工。1982年1月,王某从运输公司退休。2011年7月24日,王某因摔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115.47元,经医疗保险处审核,此医疗费符合报销条件的款项为10629.02元。但因运输公司为王某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没有达到规定的年限,医疗保险处无法给予报销,王某只好向公司索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公司的退休人员,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公司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年限不足,而导致他无法享受,为此造成的损失,公司应依法承担。法院遂判决运输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10629.02元。
判决生效后,运输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王某一直依靠退休金维持生活,家庭条件困难,积极与运输公司协商赔款事宜。经过执行法官的说服教育,运输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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