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2011年10月被某事业单位聘用为协管员,主要工作任务是从事清理街面或道路上的小广告。2012年1月的一天,楚某在清理小广告过程中,骑电动车行至一立交桥下时,被一辆客车卷入轮下,当场死亡。2012年3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其为工亡。该事业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本次事故完全是工作原因以外的意外,责任应由肇事方依法承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业单位与协管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楚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其清理小广告的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法院遂判决驳回该事业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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