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店工作的小童工作做一天休息一天,常会出现周末要上班的情形,金店是否应支付小童双休日加班工资?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单位实行“做一休一”,小童于双休日工作的同时,单位在工作日期间亦给予相应补休,补休时间超过了双休日工作时间,判决单位无需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小童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金店从事营业员工作,于2012年6月离开。工作期间,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晚上8:45,每天的中、晚餐时间合计为1小时。2012年7月,小童申请仲裁,要求金店支付包括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452元在内的8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双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店支付包括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在内的4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金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童虽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实行的是“做一休一”,日工作时间为11.25小时的工作制度。金店安排小童休息日工作的同时也已安排其在工作日补休,补休的时间已超过休息日工作时间,故二审改判金店无需支付小童双休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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