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宁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他担任仓库保管。1个月后,公司对其工作进行了调整,让其从事刷胶作业。历宁只知该岗位收入较高,没多想便答应了。上岗后他才知道,作为箱包粘合剂使用的胶水含少量毒物质苯,而长期接触苯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历宁遂要求回原岗位工作,可公司称,他之前已同意,如今要么服从安排,要么离职。
评析:历宁有权要求回原来岗位工作。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历宁有权要求回原来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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