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三个月前的晚上,工友兰某接到家人电话,说父亲突然生病住院后急于回家,便请我帮他在工地值夜班。我出于好心,且值夜班的主要任务是看护建材,并不是自己干不了的事,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便答应了下来。可不曾想,我在工地巡逻时,被安全网内脱落的小石块砸中头部,共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不能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而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公司又以我私自代替兰某值班,不能构成工伤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必须对你按工伤处理。
首先,你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指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这只是将遭遇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限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三个要件,并没有将员工间的私自代班作为除外情形。
因此,你的情形符合上述要件。首先,你是工作时间内受伤。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公司为看护建材而要求员工值班的时间段,无疑当属其列。其二,你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即你受伤的地点发生在建筑工地,而该工地属于公司的工作场所。其三,你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虽然你私自替班,但你属于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因此否定你是为了通过履行工作职责来保证工地建材的安全,为了公司的利益,且事故的发生并非源于你的故意,而是因为安全网内的石块意外脱落。
其次,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决定了公司不得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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