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称因业务量大,不能给予女工周某哺乳时间,如果一定要哺乳可以“照顾”她上夜班。这样的“照顾”合法吗?
周某是烟台开发区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一名女工,在单位已工作将近10年。去年12月,周某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孩,今年6月份产假期满后回原岗位上班,单位按规定给其哺乳时间。7月份,服饰公司订单多,号召职工加班加点赶进度。车间主任便找到周某商量,说现在公司工作量又大又重,人员紧张,所有人员一律不准请假休班,流水线上不能有间歇空岗,不方便再为其安排哺乳时间,并称如果周某一定要在工作时间给孩子喂奶,可以考虑“照顾”她,给她调换岗位上夜班。
周某很为难,一方面自己有两个孩子需要照料,确实不适合上夜班,另一方面自己年龄已大,技能单一,现在也没有条件再去找别的工作。于是,周某找到公司领导商量,看公司能否对自己的特殊情况予以特殊照顾。结果,公司领导以“已经予以照顾,不方便再给予特殊照顾”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周某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救助。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找来服饰公司领导了解情况后,当即对服饰公司的错误做法提出了批评。因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服饰公司以调换工作岗位上夜班的办法,来“照顾”周某哺乳,违反了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服饰公司最终放弃了安排周某上夜班的“特殊照顾”,周某可以和从前一样按规定享受正常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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