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海南海口的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工作十多年的海南某公司,从今年1月28日起开始停产。半年多来,部分待业在家的员工因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遂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日前,记者来到该公司厂区采访发现,工厂已进入停产状态,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员工可自愿提出辞职并得到经济补偿,未辞职员工仍按月发放最低工资。
工厂停产,员工提出三项诉求
潘先生介绍,他自1998年7月到该公司上班,今年1月28日放假后,公司就一直没有再开工,后确认停产。“我们主张的诉求主要有三项,一是按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二是解决个别员工存在的少缴、漏缴社保的问题;三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2008年到2012年公司没有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依法应发放双倍工资。”日前,潘先生等人已派代表到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
8月16日,记者来到该公司采访。记者从贴在厂区的通知了解到,此次停产的除了潘先生所在的公司,还有一家贸易公司和包装公司。这三家公司7月5日贴出的《关于鼓励员工自愿离职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称:员工可采用自愿辞职方式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员工还可凭公司出具的相关离职证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据了解,上述三家公司在另一份《关于部分员工要求补偿60个月工资的声明意见》中,对部分员工提出的双倍工资问题回复称,2008年至2009年期间,公司一些员工虽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已续签了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未受影响,最终公司也已和员工转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予支付双倍工资。
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已立案调查
8月19日,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余总队长介绍,潘先生所在公司的员工已到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双倍工资问题,余总队长表示,《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以来,关于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存在一些争议。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已立案调查。
律师点评
劳动者符合条件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钟敏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两个要件:第一是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情形之一:(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是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符合条件就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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