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遭遇胁迫签订相应的不平等或非自愿协议时,应及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避免权益受损时无法举证而白白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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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2、专家分析
3、律师提醒
【正文】
1、案例
因为连续请了几次事假,粥店店主让杂工张女士自动离职,否则就不给发工资了。可当张女士按照店主的要求写了辞职信,离职时店主却只给她发了一半工资。最终双方无法私下协商。
职工 被迫写下辞职书
张女士于今年3月入职到一家粥店任杂工,当时老板说急缺人手,她不需试用可直接上岗。双方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她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因为粥店的生意红火,张女士上班后每天工作时间都在12个小时左右,一周也只能休息一天。
5月初,她的孩子病了,她为此请了几天假。张女士说,“请假时,老板就不高兴,说店里人手紧张会耽误生意。”之后,因为有事又请了两次假,老板就让她走人。她当时提出要结算工资,老板却让她写一份自愿离职书,才给结工资。为了拿到工资,她按照老板的要求做了。但老板并没按约定的月工资给结算,而是整整少了一半,老板解释说是因为事假扣除,且张女士工作不符合要求只能按试用期待遇给。
店主 主动离职无需补偿
老板表示,张女士入职时他们双方确实是有约定,约定她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但这个标准是有前提的,就是需要张女士遵守店里的考勤制度出全勤才能拿到。
因为张女士在工作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请了几次事假,有时甚至无故旷工,因为她经常请假已经影响生意了。所以结算工资只能按照试用期的工资标准给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λ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记者就张女士被迫写离职书一事向该店老板求证时,对方却表示,张女士是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所以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2、专家分析
粥店老板声称张女士因请假未出全勤,所以发试用期工资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λ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张女士请了事假,就应该按规定扣发相应的日工资,而没有按照试用期标准支付一说。如果劳动合同对考勤有相应的规定,那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办事,而不是仅凭老板的一句话。经过调解,粥店老板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
3、律师提醒
职工要提高证据意识
针对张女士的遭遇,曾祥成律师介绍,在实际用工中,因为劳动者大多处于弱势,有时会为了保住工作或及时拿到工资而被迫放弃应得的权益。但在本案中,像张女士被迫签订了自动离职的协议,在缺乏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很难获得法律的帮助。
为此,曾律师也提醒劳动者,应提高相应的证据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在遭遇胁迫签订相应的不平等或非自愿协议时,应及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避免权益受损时无法举证而白白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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