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劳动者同意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刘某于1999年12月入职莒县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预算员。2012年,在市场竞争中,公司业务有所下降,经营发生困难。2012年10月,公司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与刘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公司为刘某出具了离职证明。2013年3月份,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违法行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月7日,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且劳动者解除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劳动者同意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刘某在公司工作12年零10个月,应按13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刘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法院遂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3800(13×2600)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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