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大学生毕业前想赚钱兼增加社会实践。但如果他们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大学生怎么去维权呢?
案由
去年4月25日,即将大学毕业的周某到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
同年9月13日一大早,周某正准备上班,不小心将钥匙反锁在了家中,随即她告之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可能会晚些到公司,而对方当时口头同意了。“但次日我到单位上班时,公司以我未经批准私自休假为由,将我开除了!”周某说,对此她向公司提出了三点诉求:一是支付其去年8月1日至9月12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二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三是支付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周某的这些诉求,却遭到公司当面拒绝,随后,周某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今年8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了此案,劳资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讼。
双方辩论
庭审中,周某的代理律师杜伟首先出示了去年6月14日,周某与公司签订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来证明周某的劳动关系;他还拿出开除通知,该通知注明:“周某由于9月13日和14日未经允许私自休假、旷工两天,对其执行开除的处罚”,证明周某系开除。
然而,公司代理律师则辩称,去年4月25日至6月14日期间,周某为在校学生,是作为实习生在办事处实习,并非劳动者,故去年6月15日之前,周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去年8月23日,周某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2600元,服务期为一年,因她不满一年离职,应当支付培训费,故扣减了她去年8月1日至9月12日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代理律师说,周某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七项第三款旷工月累计达到8小时,公司辞退她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经调查查明后仲裁委认为,周某举证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证明,去年4月25日至6月14日期间,周某系在校学生,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故仲裁委对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去年6月14日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不予支持。
但是,6月14日,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却从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去年6月15日至9月12日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因公司未举证证明周某去年9月13日、14日旷工的事实,应当认定公司解除周某的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在先,故周某无需支付违约金,扣其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未向仲裁庭举证证明周某旷工的事实。
庭审中双方不同意调解,近日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去年8月1日至9月12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支付周某去年6月15日至9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011.50元;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