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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应征入伍 单位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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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09:47
    浏览次数:663

     连云港市青年小强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为了圆军旅梦而毅然决定参军入伍,但单位却要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连云区法院法官指出,小强所在的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小强在退伍之后有权继续在该单位工作。

      去年2月,连云港市青年小强被一家待遇不错的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为了圆自己的军旅梦想,去年小强应征入伍。入伍后不久,该公司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强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理由是他已经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带着忧虑和疑问,日前,小强的父亲来到连云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咨询。

      连云区法院法官指出,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说,职工应征入伍后的确不能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但他们却在履行保卫祖国的光荣义务。为此,《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则在《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中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主要是薪酬福利方面的条款);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小强应征入伍后,原单位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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