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困惑:
如果在试用期未做满期间,自己辞职,半个月后再进入该公司,试用期该怎么算?是需要重新设置试用期?还是将以前的试用天数累计到新的试用期限内?或者不需要再设定试用期?
劳动法律师答复:
国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滥用试用期,对试用期的设立设置了诸多限制。对于你所碰到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寥寥数字,其实也引出实践中不少问题。
比如,如何定义同一用人单位?
假设A公司与B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与B签订劳动合同,设立试用期后,是否还可以与A公司设立试用期?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不构成母子公司关系,是否也可以这样做呢?同样,同一家股东投资的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可以设立两次试用期呢?
在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能将同一用人单位限定在同一个法人实体内,上述诸如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都可以钻法律的漏洞,以实现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来新设试用期的目的。当然,对此的学术讨论非常多,在此不展开了。
你遇见的正好与上述问题相反,由于第十九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化一,从而使你的情况也被列入,成为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所以简单地来看,这家公司不能再与你设立试用期了。
但是,大家也可以感觉到,这样做其实并不公平。因为你并没有完成上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对你的考察也并未完成,你就主动辞职了。原来那份劳动合同已解除,却用掉了仅有的一次约定试用期机会。用人单位已经没有权利再次与你约定试用期,丧失了法律赋予其考察你工作的特殊待遇。
笔者看到,你也提出了一个不错的方案,就是将之前已经试用的时间在这次的试用期内扣除,相当有实践操作性。不过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可能还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如果公司坚持想设立试用期的话,有以下两个方法可以参考:
一、恢复之前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试用期适当延长(主要是将中间离职的半个月在后面补上),但是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二、如果这家公司有关联单位的话,不妨参考前述的方法将其在另外一家关联单位录用,以便设立新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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