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连续两次不服从公司的临时性调岗,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王某对公司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1年初,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北京,根据公司需要,可临时调整工作地点。合同附件包括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等。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悉并愿意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012年5月,公司先后两次向王某发出临时调岗决定,王某对两个工作地点均不满意,表示不同意调岗,也没到原岗位工作。由于新工作岗位已为其安排工作,而王某一直没去上班。5天后公司以王某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手册已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告知王某,且其签合同时亦表示已经知悉并愿意遵守规章制度,同时员工手册的内容亦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故具有相应约束力。现王某因旷工而违反其中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通州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