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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 工伤赔偿责任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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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4:2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758

    本报讯 山东省高密市的两家公司名称相近,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其中一家公司的员工受伤后,却要求另一家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判令撤销当地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高密华夏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0日,公司地址为高密市密水街道卞家庄,法定代表人为单某;高密华夏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5日,公司地址为高密市井沟镇呼家庄,法定代表人亦为单某。

      张某系高密华夏长城葡萄酿酒公司的包装工,2011年6月25日晚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高密市人社局根据张某的申请,认定张某与高密华夏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受伤为工伤。高密华夏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查询,高密华夏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高密华夏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相同,但其注册号、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等均不相同,法院认为二者系不同的法人单位。因张某发生事故时在井沟镇呼家庄,其实际工作单位为高密华夏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而非高密华夏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社局认定用人单位为高密华夏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系用工主体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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