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离职时,商慧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双方约定,商慧主动放弃年休假、社保等权益,而公司不再追究商慧未交接工作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二者相抵。然而,因为这张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协议”,双方引发了一场长达一年的法律纠纷……
离职签协议 自愿放弃权利
今年30岁的商慧,自毕业一直在北京嘉实广告公司工作,经过7年的辛苦打拼,她终于取得令人羡慕的经理职位。然而,父亲突然因心脏病突发而卧床不起,此后商慧觉得,应该回老家专心照顾父亲了。
商慧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老板并未同意。老板的理由是,因为商慧正在负责一个品牌的广告方案,交付时间十分紧迫。最终,商慧仍然执意离职回到了老家,离职前,工作资料交接工作也没有做。
情急之下,公司另行组织人马赶工,重新设计制作方案,但最终仍错过了合同约定期限,公司为此向客户支付了违约金5万元。
父亲病情有所好转后,商慧想起,当初走得十分匆忙,甚至连工资都没有跟公司结清呢。商慧找公司老板要求工资补偿时,老板反问道:“工资自然会如数支付给你,可是,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又该怎么算?”
在老板的要求下,双方签订了一纸离职协议。协议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关于工资部分,上面写着:商慧因家中有事,自愿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其在公司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年休假加班费已全部结清,自愿放弃实体权利,与公司已无任何经济纠纷;二是关于保密约定,上面写着:公司要求商慧离职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在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后的1年内禁止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里就业、任职或为其服务,至于补偿金就用商慧需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5万元折抵,双方认可,此项两清。
状告原公司 赢回社保年假
返回老家后,商慧在家乡找了一份新工作。偶然中,商慧把他与原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拿给了懂法律的同事小赵看。
“这个协议不合法!”小赵告诉她,“你的公司没有给你安排年休假,也没有缴纳社保,协议的这部分约定,你是有权要回的。”
“可是,协议上已经说明‘自愿放弃实体权利,与公司已无任何经济纠纷’,我都签字了……”商慧说。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的。”小赵说。
去年年底,商慧就年休假、社保等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今年8月,经过仲裁、诉讼的法律程序,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商慧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这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虽然商慧辞职协议中载明已经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但因为当时公司未向商慧支付上述补偿,辞职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显失公平。据此,判决广告公司给付商慧养老保险待遇15600元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500元。
终审败诉后,广告公司的老板不服:“既然协议的第一项内容无效,那么,我要就第二项内容起诉,要求商慧补偿5万元损失。”对此,承办法官解释说:“协议约定了这5万元是用于折抵的,双方都自愿签字了,那么,这个折抵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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