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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至12年间无劳动合同无保险无节假日加班费,可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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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81585
咨询标题:
06至12年间无劳动合同无保险无节假日加班费,可要求补偿吗?
咨询内容:
本人2006年至今在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大厦及停车场保安一职,2006年至2012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6年时间里也没有任何节假日、公休日的加班补贴,2012年7月公司开会决定以本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向本人口头提出辞退,后本人要求补偿六年时间里年有节假日的加班费,后公司马上推翻了辞退本人的决定,改为要求本人继续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现请教专业人士,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可以继续提出补偿,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谢谢!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8-15 13:36
咨询分类:
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回复时间:
2013-08-2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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