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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回家遇车祸法院认定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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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1831
咨询标题:
试工回家遇车祸法院认定算工伤吗
咨询内容:
我兄到泰兴一家服装公司试工首日,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服装公司认为,他们与死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工伤赔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死者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9月6日上午7时许,该公司生产副厂长张某用公司老总的手机打电话给我兄赵某,约他到服装公司试工。我兄赵某在公司待到当晚8时30分左右,才从公司回家。晚上9时10分左右,我兄赵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服装公司否认与我兄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赔偿。 我兄赵某的家属根据赵某生前与服装公司的通话记录,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服装公司与我兄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今年4月7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我兄赵某与服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18 10:59
咨询分类:
福利与假期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审理中,服装公司代理人称,出事那天上午,生产副厂长张某是给赵某打电话,约他到公司看一下,但没有做工,而是在那里等老板。赵某仅仅是到公司试工,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前,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赵某于9月6日到服装公司上了一天班,晚上下班回去出了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应服装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到公司试工,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某按照服装公司的安排从事了相应的工作,故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赵某是在试工阶段,但试工的目的是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过程,这种过程实际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即使是试工,亦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7-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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