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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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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50703260
咨询标题:
关于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问题
咨询内容:
请问电子邮件算吗? 我同时发送电子邮件给单位负责人,人力,负者人力部门的主管,要求离职。但是在邮件中写了会附纸质申请,后来因人力要求要按单位格式填写,未提交纸质通知。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另,顺便咨询,单位要求离职需填写单位固定版本格式的离职申请是否合法?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5-07-03 22:45
咨询分类:
合同变更/终止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格式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可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等。
回复时间:
2015-07-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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