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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经济补偿金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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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1822
咨询标题:
离职经济补偿金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咨询内容:
张某是A企业下岗职工,与A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岗期间A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6年张某被B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2009年B外企通知张某离职,张某要求外企B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B外企拒绝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18 09:38
咨询分类:
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支持张某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张某的情况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与外企存在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7-18 09:40
咨询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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