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网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首页
我要调解
我要咨询
政策法规
调解员在线
培训/活动
您的位置:
首页
> 查询我的咨询件-详细页
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0
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1720
咨询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咨询内容:
我司现有大量流动性很大的人员,如:销售人员、生产工人等,能否与他们签定《劳务合同》,有什么样的条件限制?2、据悉,即使与员工签定《劳务合同》,但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签定的“劳务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请问:怎样操作,才能规避风险?以上问题,烦请解答。谢谢!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17 23:34
咨询分类:
合同变更/终止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你好!首先,你应该明白如下的工作任务可能适合以“劳务”的形式包给别人:临时的文字录入,临时的翻译,文字整理,办公室清洁等,即承担劳务的人主要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给你完成任务,即从你那里拿了活,最后给你交来工作成果。之所以要外包,一是因为工作量较小,没有必要招聘专职的员工,另外一个考虑是,尽量减少企业非核心员工的用人数,即不体现本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工作都外包给组织外的公司或个人。所以,有时你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有时你与一个单位签订任务外包合同。还有另外一种新近出现的“员工租赁”的用人形式,你也可以尝试。 我们认为,对于销售人员、生产工人,如果需要主要利用贵公司的生产条件和环境以及公司的资源的,你仍应该把他们录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而不是签订“劳务合同”,因为这牵扯到产品的质量、进度的控制等。你可能误解了劳务合同的使用场合,你可能以为在你办公室或者车间里的工作人员,一部分可以签劳动合同,一部分可以签劳务合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要想利用“劳务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7-17 23:35
咨询人评论
满意度:
内 容:
字数限制为3-200个
身份证号码:
验证密码: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
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