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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双倍工资留心“过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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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5:53
    浏览次数:858

     每年的八九月都是毕业生签约入职的高峰。尽管就业困难,但依然挡不住职场新人跳槽的步伐。一项调查显示,去年毕业的大学生中,六成认为目前的工作不符合自己的职业期待,有34%毕业生半年内发生过离职。在离职过程中,不少人会选择向用人单位讨要双倍工资,然而,讨要双倍工资并非易事。

      非全日制工无权讨要双倍工资

      小丽于2010年9月起在北京市一家中学担任代课老师,每天上课不超过4小时,课酬每小时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小丽离职要求该校支付双倍工资,中学不同意。小丽为此打起了官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丽的工作以及计酬方式看,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解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制工签订的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而 “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非全日制工并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

      计算双倍工资起止时间要弄清

      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刘燕于2011年1月1日起到一家商场做销售,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但直到2012年6月初商场与刘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刘燕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商场支付刘燕自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解析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双方就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案中,从2012年1月1日起双方就不再是没有合同的状态,而被默认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公司不需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同时,该法也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即是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将此月刨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更是明确了在用人单位自用工时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计算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因此,工作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多也就只能拿到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讨要双倍工资千万不能等

      王艳于2009年8月24日到一家公司工作,一直未签合同。2011年9月底王艳跳槽,并在2011年10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9月24日至2010年8月23日的双倍工资。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王艳的请求不予受理。王艳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在审理中,王艳未提交过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艳的诉讼请求。

      解析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针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鉴于以上规定,不少劳动者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各项请求权都是不计算诉讼时效的,常会选择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才进行维权。

      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才不受到时效的限制。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半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基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它的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后。 张朦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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