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经公示和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对劳动者的违纪情况作出处理。劳动者采取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不违法。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设备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负责人或各级主管或其他员工阻碍或限制正常作业,以非法罢工、怠工或以集体行为的非法罢工者,予以书面严重警告或停工下岗”。2010年6月16日员工因为工资问题停产,公司给予停工的员工书面严重警告,并要求开工。下午仍未复工,公司又给予停工的员工第二次严重书面警告,并要求开工,员工仍未复工。6月17日刘某等人在车间领导开动机器组织生产后,多次擅自关机。公司作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刘某遂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法院经审查认为,设备公司因刘某的违纪行为根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决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和告知;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采取正当的方式适度维权,而不应当采取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极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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