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系某机械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2012年10月季某因病去世,其家属于2013年1月起诉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机械厂支付因季某死亡产生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季某为参保职工,所以基于季某非因工死亡所产生的相关待遇,依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此待遇由原来的从企业支付变更为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而对于《社会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支付多少,以什么方式支付等具体实施的问题,《社会保险法》没做详细的规定,因此应当待省人大或省政府制定相应法规或者规章对此条规定的实施予以具体化之后,各地劳动部门才能按照相应规定从基金中向死亡职工家属支付参保职工的非因工死亡待遇。
2013年9月22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解决当前反映突出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原由企业支付的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将按规定纳入统筹,即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仍由企业继续发放。2011年7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季某的家属可以依据《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依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取因季某死亡产生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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