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12年6月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2年7月20日,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在30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杨某亲属于2013年4月20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月8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为因工死亡。杨某亲属因要求享受因工死亡待遇问题多次找公司协商,公司总以双方是雇佣关系,对工伤认定不服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杨某亲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杨某工作期间,公司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杨某因工伤亡,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仲裁委虽裁决该公司支付杨某亲属丧葬补助金15857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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